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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6-23 点击1135次 来自:湖北省财政厅 |
鄂财会发[2012]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我省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鼓励省级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一)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各行业、系统、单位财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将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通知》(财办会[2011]35号)精神,将小金库相关知识纳入2012年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 (二)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持证人员注册单位的性质,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1.公共类 会计法律、法规;《湖北省会计管理基本规范》;财务管理;财务制度;初、中、高级会计实务。 2.企业类 大中型企业: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新的财税法规、XBLR知识等;小型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新的财税法规。 3.行政事业类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 (三)各地区、各单位可参照上述内容,根据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的选择内容,按需施教,开展多形式的培训,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知识水平、会计技能和综合素质。 (四)省直、中央在汉单位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培训内容,由举办单位确定,连同培训计划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继续教育的要求 (一)会计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提高会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也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继续教育管理,提高继续教育实效。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会发[2010]13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约束机制,强化监督机制,严格管理机制。要加大力度,开拓创新,积极探索科学便捷和行之有效的继续教育方式。要认真落实继续教育学习内容,认真选择资料,科学组织培训。 (三)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确保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